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4 z8 ]+ x/ R, `. ?1 G* k; G* F" @" T; H# t
! j. o) w7 ]! T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 n0 U9 E+ y, U2 p3 `
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/ |; z- J- C0 y3 [8 q3 m
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,发展老年事业,弘扬中华民族敬老、养老的美德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( S: R2 V, `: g9 X3 K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。
. v& O% L, Y7 b: d) F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,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,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、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,实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。
9 }- T, o4 g# l# o# }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。 c& q) [* K6 ` h
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,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。
: @* N, I- a! y3 n 禁止歧视、侮辱、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。
/ B, }1 ?) |: \, L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,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,使老年事业与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。
+ p) Q6 N0 t3 L6 h+ m" [$ g 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,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,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0 }' e. S6 |8 {: t- c; `
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
9 H% q5 }! I% ]( t4 t# g* N" [( |0 F 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。
2 q& Z: _6 e: W& Z- f) D 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,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,为老年人服务。+ g5 k) ]4 E: G5 y
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,树立尊重、关心、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。0 A3 ]4 O9 y8 u4 l
青少年组织、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。
/ e7 r& t/ c, w( e2 c/ y0 v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。2 b5 r- q" X. f
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、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。) |" d g: U1 F+ m5 v! f
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,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。2 m9 O# i5 k& T) m- m. l
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,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。6 B. L3 G" l6 u
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
1 f- I& M6 n# H& c0 V# s/ x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
& v P: g! d+ V C" \" D+ ?+ @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, J+ Z& L+ M$ G: @; I
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。
% O" N |7 `" R I& d, T0 p+ Y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,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。8 X3 h9 D% h, g+ @1 D6 I
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。
; j/ E: S5 j) ~# o; p+ Q/ R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,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。
+ E% i" z: I" O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,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,收益归老年人所有。
6 L7 A" Y, B( h1 B F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
- Z) i$ s) ]3 `8 f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
0 X- n( e1 F5 @ o! f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。3 G) \! r/ L8 b! P+ q4 T+ J
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
S3 T3 ]7 V0 q4 F, L0 [' v 由兄、姊扶养的弟、妹成年后,有负担能力的,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、姊有扶养的义务。' p0 \3 J+ c6 ?' ~# C( G7 L
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,并征得老年人同意。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。$ v l- T1 [% W( ~$ G" a
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
" _& {9 [! a* A* f0 \# M! j/ c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。
# S5 a6 \ u# z% _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,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。! p4 R2 t, S) H+ y& F
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,有接受赠予的权利。
) I$ Q/ @5 u3 M; y$ n4 y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,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。" \3 |" |1 V. C3 p+ w, N8 N
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。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,不得无故拖欠,不得挪用。
, l" _0 A j# m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、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。* T- r. q! `( |: k4 |, s( z2 T
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,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、山林、水面、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,收益供老年人养老。
' p9 G* j( ^- U: W% D- N+ Q I$ g- L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。
/ a# X9 R$ e6 K& e U Y: p }! L 农村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、保穿、保住、保医、保葬的五保供养,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。3 X2 b, n( H6 n
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。
% O0 l; J' _ s9 z9 H( B4 L9 a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,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。% v" p! a$ I0 n) w; c
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,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。
( Q' s+ Z# Q9 {6 w+ l4 Q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。: [; |$ @. W/ ~8 z
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,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,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,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。
4 s" m& r: Q6 D7 ~ o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,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,予以优先。有条件的地方,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,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。/ `) v9 c$ R, @
提倡为老年人义诊。, H+ b& J) w$ Q3 Z9 [5 U* r) y: Z1 M
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,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,提高老年病的预防、治疗、科研水平。
" i# V" I7 c; y6 S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,普及老年保健知识,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。' g: G+ I# h7 q L3 s8 q
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、调整或者出售住房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。, m' C, k H! b; e0 G/ t
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、居民区和住宅,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,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。" X7 {( q; z; i( c# f
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。% Z' u: b, F8 \. ^6 f
国家发展老年教育,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。
8 A9 r5 j6 P m4 D0 d$ x. g$ O5 z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,统一规划。
: F r! C9 b x% j# w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,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、体育、娱乐活动,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。$ N Z5 F( ^, g2 H8 i
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、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、敬老院、老年公寓、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。
5 w: M+ g) ?1 }+ w* u- K+ M4 b: y1 ~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,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,兴办老年福利设施。
" J. E: E, v9 t2 d: c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、生产、经营老年生活用品,适应老年人的需要。
: y( p" q: R8 ?, G6 E" {1 v4 F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,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、文化体育活动、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。
. P6 Q/ m/ [4 Q ~; H7 l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,提倡邻里间关心、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。
; t; a8 n" h# l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。
2 U, S* G, p9 C @$ ?' d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,可以在参观、游览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,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。
2 f$ F' W" }3 _$ a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。
: X7 C" j- N3 E- Q% N' a! q 第三十八条 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,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,为老年人服务。. w, D' R( t2 W3 o9 r
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可以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;需要获得律师帮助,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,可以获得法律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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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、珍惜老年人的知识、技能和革命、建设经验,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,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。4 `1 @9 v0 u: ]0 I3 r3 |
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。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,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,从事下列活动:. G% N0 j2 Z# k! _% r5 \$ Y+ a
(一)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、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;1 z3 z. h( l- c: \0 b% |
(二)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;+ L/ e. m( d' v! {0 z" T
(三)提供咨询服务;# a5 |4 _/ n. l5 V. Z# o1 K0 H
(四)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;) _; L0 K- ~+ A; m
(五)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;
( S: z" N2 m. I- m (六)兴办社会公益事业;
6 j) d/ p3 ?% G (七)参与维护社会治安、协助调解民间纠纷;
" Z2 @8 Y7 k% H. v; b4 e* g (八)参加其他社会活动。$ y$ O" N2 h: d& B
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。7 u' Y: \" X0 x4 V- e
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6 O- A9 d$ u- R
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,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、控告和检举,应当依法及时受理,不得推诿、拖延。
' C; I+ i+ h% W1 }! x" v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,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。
. D" {* n' F0 G6 m* I( d( \% Y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,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,或者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* j2 Z; u6 E6 ]0 B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、扶养或者住房、财产发生纠纷,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6 s( S9 G+ i: G3 Z E% Y 调解前款纠纷时,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。 Z$ H- c2 h8 d
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,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。
2 x! }7 j: t3 _' u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、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,情节较轻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* _+ C. C; M; b h! C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、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、扶养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E" t/ n8 Z2 d, X3 V5 {7 g+ k! c
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、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,情节较轻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; {' c; p( y/ j& s6 P7 j2 Q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,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,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,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。
; I5 z9 @: a' z: R7 m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( H6 E' Y2 n) e" I" D9 b% T! K) `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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