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-3-31 10:13 编辑 ; U( }( O0 p0 B: ^8 p
2 b7 W Z" i2 k. \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7 A9 k7 u6 C' P" n, M( M! w
| 建社发[2006]1号 |  | |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|
# O2 H2 T( |0 e6 \$ u$ \第一章 总 则 3 e# u7 N# l+ x, n7 j }4 M
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,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,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根据南京市民政局《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 3 Y% [' _) h) {9 Y0 e1 V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,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,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,协助个人、家庭、团体、社区,发展、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。
3 Q f2 H( O2 J, O" v X: t第二章 居民之家
! g& A+ k5 N! Y4 X# ~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,接受政府资助,是具体聘用社工,组织、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。
/ D& I+ |( h9 h6 Z5 u! v4 j2 { s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:
% a0 h5 Y& h8 C9 t: p 一、依据各项相关法规,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;
# ?" | o8 Z. P( J 二、对个人、家庭、团体、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; # h3 v3 {1 {; |
三、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、整合、运用、分配与转介;/ `8 N! d% _" T- y& }. n9 O
四、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。 # ?' [- S' Q8 o9 q% V
第三章 社工聘用
9 z9 o v) N; F# T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,须具备下列资格:
% M4 q# D( e- {4 V' | 一、21-40周岁;
, |" R' o7 `8 e) y8 I8 i 二、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;
: S4 R( ?0 l0 h9 g 三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;
8 m* M( [, a* [. h1 T 四、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,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。
( ~+ n* k5 o- h, Y% m 特别优秀者,年龄、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,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,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。党员优先录用。 . U" v# F6 x0 g" {& a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应聘社工: ( I% O8 t3 A/ a* N0 u
一、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;
" f- y: ~6 A% M5 n, ^ 二、受过刑事处分的;
+ ^# [8 d5 k/ l1 b& J 三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# E: X L n- O [' V1 Y: X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,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,通过报名、笔试、面试、试用、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,全程向社会公开,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。 8 G3 ?1 G! f/ I) |8 P
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。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,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,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。
3 K& i- H- i7 X( W) `' d% |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,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。 + H/ M/ u9 M7 J1 {5 V2 u, \: J
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(聘用)合同制,原则上一年一聘。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,享有《劳动法》规定的各项权利。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。 " o( M, a: B* W3 t8 H
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、女性满50周岁,不再续聘。高中以下学历者,不再续聘。
/ r; J6 t8 }" |0 q* b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、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,按其要求执行。
1 h) ~, A: h/ q# W' b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5 _: d( y x n+ d7 D+ D0 u2 v6 j
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:
/ X1 X' R x8 k$ A5 r 一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宣传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,密切联系群众,恪守职业道德。 , C1 z1 m" a* s5 A
二、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,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,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。
! E6 @: X2 M7 J, F: M 三、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、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,积极指导、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、居民骨干开展工作。 / `! m3 J0 v: ~5 s6 h
四、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及时向社区党组织、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,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。$ H0 C1 n Q( F+ @+ H" k
五、积极协助完成街道、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。
9 I5 b0 O& ~- m5 T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。
. B/ K. T9 U. G9 P6 N& o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、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,必须真实可靠。
6 |8 N! X* I4 t0 ^9 W/ B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,除业务主管机关外,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;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,未经司法许可,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。
4 J8 p* u6 A4 M4 Z. J第五章 社工管理 6 {) a( E- I& s' \8 ?7 t
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、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,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,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。 . ]! |- g/ w& D1 Q' k
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,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,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,维护其合法权益,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。
+ a2 E5 ?7 z1 t m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。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,内容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等四方面,重点考核工作实绩,考核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3个等次。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,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。 # _0 B, M( ], K4 U9 w0 I6 D" |& u
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。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、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。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,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、不予续聘。 8 v4 b! K' d9 N; o2 b
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、违反工作制度,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,按合同给予解聘。 2 K7 V* M% p' s2 o6 [, Z
第六章 社工待遇
, U9 N1 w9 n6 _7 E* k) l1 G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。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,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、区民政局每年核定。 / y: d) D) @/ g. v2 c" I& Q- K! m
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,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%。
. B! @. T* h' b% P7 j' G( E: W# n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。 7 H, u, h4 o4 f# I
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、离职或被辞退的,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。 ; F4 g7 ]( V2 G+ Q0 d
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,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。
+ M+ D! `0 f; Y1 v: j- R1 N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,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。 ! a, R! E+ N8 I/ ]6 g
第七章 附 则 ; K2 m, h( E7 S8 P& b. V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- O2 }- F! U4 A( @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。 2 M$ {! y" w' z! r. b/ M! G
! L' e2 a% j4 w5 ?! d" r$ {
. X2 V0 z! n% j9 }& i% z+ r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4 w/ M0 ?. a; n' @; C
2006年4月2日 |
; C8 Z$ R Z }4 O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