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6 F( U( o: |. p$ E
( A9 T a. R; L" c# O, B- R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
* F u1 b" |) K; R1 Q0 ?" s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2 b" {$ E9 E: j3 @( q4 W* L
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,发展老年事业,弘扬中华民族敬老、养老的美德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5 ~( a9 i& ~6 l9 C: ~4 g' U( k! G
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。
2 ?5 |/ D5 o" ~5 H p) g+ ?4 T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,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,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、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,实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。
; ^% ~" W% P4 c" }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。; f$ S1 O' t; H* ~( B0 @: U
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,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。4 N9 o) ~4 k, w0 `! V' z2 m
禁止歧视、侮辱、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。; \0 [0 E6 g, V
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,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,使老年事业与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。
3 h' r) k4 y: f6 P3 a3 n 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,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,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0 l' i1 P2 U* d! P! n
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9 |7 [5 y4 D# W: z- [; j
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。 n& ]( z9 v, q% M
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,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,为老年人服务。+ I4 s6 s) o8 N! _" d2 c( m
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,树立尊重、关心、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。
% c( h% m1 D: o' P 青少年组织、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。5 N2 R1 K; h7 s# Q# x5 [$ P8 d
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。+ b: s5 F& {0 q5 Q* K
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、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。
% L z* q9 l2 C" g" G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,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。
i4 P" q& u5 ^- V. \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,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。; w* c) J* m1 W, S' l
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2 A- M5 W9 K" p. f
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0 Q5 y' T6 e0 Y1 O
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
/ l* N+ E# Y' \3 H4 ~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。& q0 O$ v6 K4 M" o3 G
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,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。6 X% v1 V) a4 X9 H* J
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。$ p0 E; ~- T5 X! L9 o' N6 }
老年人自有的住房,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。
/ \( K" L1 [% L9 w) b% I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,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,收益归老年人所有。
/ r/ e' B2 U" T+ o$ [8 ?7 m. c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
& j( Y2 }" ], T9 [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/ l z9 f) l5 ]4 y
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。
; }' l* }: x( `+ B: f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
& {! a# R$ s* X" k4 v* t 由兄、姊扶养的弟、妹成年后,有负担能力的,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、姊有扶养的义务。
, h/ P% f6 I9 d0 s! \+ J$ T7 I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,并征得老年人同意。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。* v- X5 w! r2 ~6 y
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+ L) `6 E/ i. ]' I8 p
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。1 {6 J; V7 s6 f6 a& v1 H% c4 s
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,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。; G, }5 v. l/ ~) n' O
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,有接受赠予的权利。4 i5 b; D( z6 T" f; k E
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,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。" M' t( n( i) c3 F
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。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,不得无故拖欠,不得挪用。
( S+ G0 Z) V r; L4 [6 C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、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。 [) b$ [. j( @6 \' T
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,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、山林、水面、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,收益供老年人养老。
- E' j4 N M& \# J0 ?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。9 H/ i+ \/ N1 |) m5 Q+ `9 E j
农村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、保穿、保住、保医、保葬的五保供养,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。
* f4 C( M3 S5 u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。7 d; i( V$ E4 B" p
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,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。
# j' D) E) R* `# W" d( Y2 X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,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。0 }& u N; q* R! b
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。
v. M! a+ Y( ^2 M7 |" K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,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,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,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。 X( B1 A9 x* ^4 D
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,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,予以优先。有条件的地方,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,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。
: R' @- _5 h7 Q2 r# d' k) u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。5 j. e: O4 e. j0 _. t: S
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,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,提高老年病的预防、治疗、科研水平。
* B. h5 ?0 A3 g5 |3 y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,普及老年保健知识,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。6 H: K) E, [5 ]! {
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、调整或者出售住房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。
8 @+ \# V. P7 O" ]" t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、居民区和住宅,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,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。9 {! } E; U: k" w/ m
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。0 z$ \ g; @2 Q: o/ Y9 i
国家发展老年教育,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。
: {: o. j7 r' e9 ?+ R$ L6 }# S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,统一规划。
, v. _: M& o" v, b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,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、体育、娱乐活动,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。2 @: r7 c' i! ?! G6 D8 |
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、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、敬老院、老年公寓、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。- B& m4 g/ |3 s; t5 H( u( i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,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,兴办老年福利设施。- S+ V% I5 H& r9 C' ?0 @+ M) w
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、生产、经营老年生活用品,适应老年人的需要。 - d& s: r9 ^5 u( A& X( A
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,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、文化体育活动、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。, ?% G5 f% d. F
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,提倡邻里间关心、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。 y5 H4 [: p( q$ I3 X2 P
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。: n$ X# V- L$ E: }- o! ~ I
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,可以在参观、游览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,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。& ^% U0 _* k) e) j, v
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。
* u7 R9 X f- F9 J5 S: l 第三十八条 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,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,为老年人服务。
t8 I6 ]1 w2 M3 T5 J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可以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;需要获得律师帮助,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,可以获得法律援助。% ~; x0 h: U) j1 i& G9 G' a- m7 C
9 A/ k/ C& ~; Y
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、珍惜老年人的知识、技能和革命、建设经验,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,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。4 o' @4 z% X* U. d
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。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,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,从事下列活动:+ W+ @: w7 u( l) ^- B- ]- j& A5 P
(一)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、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;
) w$ z, C1 w c (二)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;
+ i+ u7 ^! r# c6 m (三)提供咨询服务;, v- G8 {: j/ I/ h A; h
(四)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;4 P4 _1 i4 F4 z) ^6 X- a; S0 w
(五)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;
/ a( G* \( V/ L3 v6 ]+ v (六)兴办社会公益事业;
5 o; H* O% t- {2 X4 p (七)参与维护社会治安、协助调解民间纠纷;
3 f5 u/ x5 U! \5 s& m (八)参加其他社会活动。' t8 M0 Z5 I1 B& x9 | V
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。& \) p7 ~$ @$ d+ I9 q5 x. r* l: p
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; b( }4 W' m7 ?3 |
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,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、控告和检举,应当依法及时受理,不得推诿、拖延。
( R- i9 e7 ^$ `5 B) c3 J; e: A0 Y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,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。& Y5 h+ Y" Q8 d( A7 K% h
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,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,或者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& l+ ~1 c' b7 r
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、扶养或者住房、财产发生纠纷,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+ D1 S8 Y& Q* @8 L1 R% q/ c
调解前款纠纷时,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。) Z* M! g" d/ r# ?) Y+ e5 e# S
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,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。
) D5 n& E4 K7 S7 d4 T# t b2 m$ U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、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,情节较轻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$ O! z+ l" c6 ~0 m: q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、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、扶养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1 o" M/ {1 a, X( y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、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,情节较轻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/ P4 m0 B8 G& O) e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,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,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,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。
/ E, M9 N+ m7 I, ]: \. s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( P7 @0 C- Q k% T3 A$ L Z, s, G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