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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华东] 【南京】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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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9-11 09:3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-3-31 10:13 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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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: O  c9 a: R% r- {
 
建社发[2006]1号
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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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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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,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,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根据南京市民政局《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 / V) @  [+ g/ }% U$ i' I8 k9 h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,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,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,协助个人、家庭、团体、社区,发展、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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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居民之家

) U6 M3 f) I+ ^  e7 \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,接受政府资助,是具体聘用社工,组织、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。 ' n+ P7 ?7 ]/ d; Y4 Z- h3 `* v
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:
& v& V$ a3 V; t, L6 I5 i! {- J  一、依据各项相关法规,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; - S# x1 K/ Y& R  i1 a
  二、对个人、家庭、团体、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;
( f# W9 r5 z, ]) p  三、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、整合、运用、分配与转介;
( L4 J; ]7 R- |  O  A  四、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。 7 G; ^' z' k6 w/ d- F
第三章 社工聘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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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,须具备下列资格:+ Z6 O! ^8 F& l7 z: C
  一、21-40周岁;
, k- M' ^3 o6 I  二、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;1 Y( v- D3 h3 Q, u: ]# M  ]. e. \
  三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; , @) }- t" ]4 o
  四、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,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。  k* p& n4 ]/ k1 \1 N
  特别优秀者,年龄、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,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,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。党员优先录用。
' [  C2 R9 A' M# y0 R# t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应聘社工: & g& U( m  u0 r( V8 o3 f
  一、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; & ^) m: e  J, r" Z! v' l1 f  h
  二、受过刑事处分的;
7 Q- W; Q) T) D7 e, W  `& w  三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。 * Q. O( p$ ]! T" s* Y/ K0 D
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,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,通过报名、笔试、面试、试用、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,全程向社会公开,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。 : i, n# V- y- L! ]# X. @5 H
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。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,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,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。 ! ]3 Y( u! I0 u' v7 q
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,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。 ; [: g1 W4 x- N" w+ l
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(聘用)合同制,原则上一年一聘。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,享有《劳动法》规定的各项权利。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。
/ N1 N/ J- S. z6 M- p  D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、女性满50周岁,不再续聘。高中以下学历者,不再续聘。 ) u: A2 g4 m' m; ?) [
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、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,按其要求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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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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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:
% r( a. y. q; P  一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宣传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,密切联系群众,恪守职业道德。
6 {3 u! s7 w9 b! p  二、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,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,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。 $ X8 a! ~, d( V9 C% F
  三、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、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,积极指导、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、居民骨干开展工作。
. H% }5 ~8 ~* S  b9 Z  四、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及时向社区党组织、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,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。5 }$ Z! Z3 u' Q. ?/ {
  五、积极协助完成街道、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。
7 r0 @% a7 e3 A8 o7 l  Q8 c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。
- B, z6 i  d* B9 m$ i0 c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、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,必须真实可靠。 ! f; u8 X9 ?; D) _- T7 \8 r
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,除业务主管机关外,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;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,未经司法许可,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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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社工管理

6 n' O+ f& I2 k8 U' H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、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,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,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。
  P% u$ z* X2 c& k  _" ]) X9 w: I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,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,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,维护其合法权益,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。
8 j" a! n- _; K# l% A7 \) I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。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,内容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等四方面,重点考核工作实绩,考核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3个等次。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,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。
1 @) Y; Y& Q4 C: j- ^9 ~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。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、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。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,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、不予续聘。
' V! m% H+ V# \% Q3 i4 a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、违反工作制度,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,按合同给予解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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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社工待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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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。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,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、区民政局每年核定。
8 H9 N0 `5 Q# K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,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%。 9 e+ n6 I; L  L7 q7 e! G! ~, E
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。 1 K* _: q  S' Q2 r( h
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、离职或被辞退的,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。
1 E3 l; ]5 i5 }  }# ^4 s" C% B1 |  v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,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。 ) L* I0 n; O% q4 ^7 U+ b) S
第二十七条 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,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。
3 H( [) u( p  y0 I) N: ]第七章  附  则 : i* s1 G9 T1 i4 H. C9 t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* N8 c# O, p2 j5 g, k" ?! a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。 ) D+ ^4 V# x( l% 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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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6 C$ G4 E9 [/ {# g) |2 p$ k
2006年4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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