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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华东] 【南京】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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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9-11 09:3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-3-31 10:13 编辑 % h. O4 ?! t  W$ r8 ?! K1 T/ `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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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* b6 g  z7 k% X
 
建社发[2006]1号
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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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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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,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,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根据南京市民政局《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7 a3 \* Y8 B+ }; R, f! e* B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,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,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,协助个人、家庭、团体、社区,发展、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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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居民之家

' `6 M' W0 f5 @/ y) b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,接受政府资助,是具体聘用社工,组织、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。 0 F2 _- W: z$ P/ a7 g
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:
8 w9 |) I! r! Y& i8 E  一、依据各项相关法规,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;
; D  O& V6 N# f! s  二、对个人、家庭、团体、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; # B! s7 J' t. s4 \; H1 v8 S
  三、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、整合、运用、分配与转介;* t1 n1 k5 o( B- |
  四、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。 5 b/ K* L  K0 }3 i$ O
第三章 社工聘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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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,须具备下列资格:; |* a, I! i! Q) f
  一、21-40周岁; 8 |, Y" {! U  B. W& m; G. x& P
  二、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;$ \: G, C! |6 a- Q4 Y1 l
  三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;
. W7 s% |6 E9 J0 T& |4 F  四、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,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。9 Y3 Z4 u3 F4 O3 N! |
  特别优秀者,年龄、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,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,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。党员优先录用。
4 g" \6 Y* t5 z1 e  `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应聘社工: * K2 I" b- E& g$ L8 y) x7 X6 T5 |9 D9 h
  一、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; % @. j) e* O* l: R! p# N% n" c
  二、受过刑事处分的; 1 V2 f; {; V- i* X
  三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7 u6 w8 A% ]5 t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,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,通过报名、笔试、面试、试用、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,全程向社会公开,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。
8 T0 b- x" p% G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。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,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,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。
2 M' k; c9 h4 G' |" ~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,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。
! x, J  h& Y' P1 b& w# s, W% T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(聘用)合同制,原则上一年一聘。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,享有《劳动法》规定的各项权利。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。 4 T  l1 ~* E0 Z
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、女性满50周岁,不再续聘。高中以下学历者,不再续聘。 % y" @; k  C# H- O9 r+ ?
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、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,按其要求执行。 3 l& R4 r  i9 K/ p
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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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: $ |  W( n) ^' O" d! G3 q
  一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宣传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,密切联系群众,恪守职业道德。 $ U% E8 r, ~  l2 Z/ r! j5 l
  二、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,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,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。
' H9 Z2 k% A3 c2 o& x# P  三、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、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,积极指导、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、居民骨干开展工作。
. [6 ]0 X: U$ n  _( F  四、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及时向社区党组织、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,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。
  b2 R3 L  D) Z# P# X6 }  五、积极协助完成街道、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。 : \" S& _9 p) J; q5 i
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。   p' I' ^; U( m3 o# ?
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、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,必须真实可靠。 . R; m! \7 T( r& R8 i% K( Y
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,除业务主管机关外,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;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,未经司法许可,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。 7 z  P1 _& }5 J0 ?
第五章 社工管理

( O% z1 M; _- n7 B# x0 P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、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,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,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。 3 N# K. P4 S  ~- F% k8 w' }
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,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,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,维护其合法权益,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。 - H8 {- c  e" o% v' H0 g, o" z
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。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,内容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等四方面,重点考核工作实绩,考核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3个等次。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,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。 # b+ v: a/ U) v5 E4 Y
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。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、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。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,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、不予续聘。 ) B+ E$ Z6 K6 |) W1 E. |
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、违反工作制度,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,按合同给予解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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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社工待遇

7 j4 p  M( v4 u4 F0 y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。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,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、区民政局每年核定。
1 l- a  @6 Y, Q  I% Y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,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%。 6 T2 [% P  U; F; b# Z# c3 b* b
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。 % b+ `, R+ M4 O7 F+ w
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、离职或被辞退的,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。 # w$ w; r, }' D5 r, L- ?0 E% o
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,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。
+ q3 Z) m$ U' k第二十七条 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,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。 9 N1 ^" w! e, g) F( U; O( P
第七章  附  则 8 T: K9 L9 }$ u$ [1 @" H. E  j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: Y" k2 V4 x5 R7 `1 ^4 u8 X5 P) n9 F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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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
" S+ Z+ B" v) C8 x/ P' U8 K2006年4月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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